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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规范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需在国际交流处备案登记),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程序申请并经校团委审批成立、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管理的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社会主义时代新人。

第四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湖南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学校团委履行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由1名团委副书记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再注册、变更、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奖惩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学生社团日常指导监督由挂靠单位具体负责。挂靠单位应是具有教学科研或管理服务职能的校属单位。

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审查学生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查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和活动的指导、审批、监督。

(三)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场地、设施设备等。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主管部门对学生社团进行学年注册和年度检查。

(六)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有权免除该负责人职务。

(七)根据文件要求组织学生社团参与年审。

第七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接受党委的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定期对各社团在社团活动、财务、组织建设和成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校社联设主席1名,由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设副主席3-4名,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团委设立学生社团管理部(以下简称“院社团部”),负责挂靠本学院的学生社团的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并积极配合校社联的相关工作。院社团部设部长1名,由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院学生会副主席兼任;设副部长原则上不超过2名,协助部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申请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在每年年初按照类别向校社联递交申请。申请成立新社团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20个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湖南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并由学生社团发起人撰写学生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三)有固定的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会费标准、财务制度等。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以下简称“预备社团”),发起人应填写并于规定时间内向校社联递交《湖南科技大学新成立学生社团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含完整的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等。

材料审核合格的预备社团参加新社团成立答辩会,通过答辩的预备社团作为新社团进入一学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结束考核通过后,填写并向校社联递交《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注册档案》,社团正式注册成立。

第十条  社团管理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学生社团年审采用审定答辩会的形式进行,由校社联负责具体实施。

学生社团应按时参加答辩,校社联根据学生社团答辩情况、年度综合表现等方面对学生社团进行审定。根据考核审定情况,将学生社团评定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原则上分别占学生社团总数的15%、35%、40%及10%,具体评分指标另行制定),结果提交校团委审批并予以公示。不合格的学生社团须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仍不合格的社团将予以注销,整改合格的社团进入一年的试运行期,并在下一学年的新社团成立答辩会进行答辩;答辩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行,答辩未通过者,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提交变更申请,由校社联核准后报校团委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一)社团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湖南科技大学校纪校规。

(二)学生社团自行申请(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对社团进行注销。

(三)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四)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六)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七)宣传材料未经相关部门审核且造成严重后果。

(八)社团人数低于25人。

(九)考核审定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合格但一学年试运行期结束后答辩不通过的社团。

(十)其他应注销情形。

社团出现注销条款且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对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社团注销后,如存在债务,由学生社团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物,由挂靠单位妥善处置。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各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社长责任制。社长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社团全面工作。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应通过社团成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社联审定,报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学习成绩良好。

(三)有半年以上社团工作经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熟悉本社团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只在一个社团内担任负责人。

(五)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须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员工;由挂靠单位根据学生社团性质及社团实际情况指派。社团的指导老师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社团组织及主要活动指导工作,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规划学生社团学年的发展目标与工作重点,审定与指导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及财务状况,培养学生社团负责人,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参加挂靠单位审定答辩会等;同一个老师原则上只能担任1个社团的指导老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须向校团委递交情况说明并审批通过)。

第十六条  加强社团团组织建设,在校社联设立团工委,在各社团设立团支部。社团团支部在校社联团工委和挂靠单位团组织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思想引领作用。学生会组织应发挥在校内学生组织中的枢纽作用,配合各级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服务、引导和联系。

第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社团的品牌化发展和精细化指导,学校按照实际情况对学生社团总量进行适度控制,原则上正式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数量不得超过学生总数量的1/300。

其中,直接挂靠校团委与其他管理服务部门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社团总数量的1/5;各学院指导学生社团数依据学科特色原则上控制在2-9个区间。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1.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2.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在学生社团内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监督社团负责人工作,社团负责人若违反校纪校规,有向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单位投诉的权利。

5.按照章程拥有活动参与权。

(二)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校纪校规,有较强的纪律观念。

2.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执行所在学生社团的工作决议。

3.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

4.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5.自觉维护社团荣誉,不得有损害社团形象及利益的言行。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湖南科技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纯商业性质或其他特殊情况未予批准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健康积极、丰富多彩、开拓创新的校园社团活动。学校每学年对社团进行年审考核,对于学年考核前50%的社团,可参与申报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社团培育计划。社团依据学校发布的活动指南,填写优秀社团项目申请。学校组织召开优秀社团项目评审会,每年评选10个优秀社团进行重点扶持,每个社团扶持经费2000元;评选20个优秀社团进行一般扶持,每个社团扶持经费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内举办活动,须提前3-5个工作日依次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及校社联递交《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报审批表》,并附活动策划、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使用和安全预案等,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外出活动须经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同意并提前3-5个工作日向校社联递交《湖南科技大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校社联审定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并报告学工处、保卫处等管理部门。社团外出活动应由社团指导老师带队,原则上应签署安全合同并向参与成员传达《活动安全协议书》内容。社团外出活动倡导“就近、小型、安全”原则,禁止以社团名义外出开展攀岩、潜水、漂流、赛车以及参观危险性、易燃易爆厂矿单位等对社团参与人员人身安全造成风险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外团体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培训、讲座、报告(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活动,需提前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活动开展介绍信等,经校社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备案,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或挂靠单位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必要时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按以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外,须提前10天报校社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并服从学校外事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受校外单位邀请参与比赛、演出、举办晚会等活动,须提前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具体地点、主要负责人等,经校社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备案后方可参与活动,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并签署合同以保障学生社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加强自身网络化建设管理。校团委、校社联以及挂靠单位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进行管理和指导。社团宣传材料、自办刊物须提交挂靠单位及校团委审批。活动室外宣传(包括横幅、海报、宣传板等)审批及室外场地申请审批,须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大规模印发的宣传单管理。学生社团悬挂横幅,须经挂靠单位审核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若需摆点或占用主干道则须同时报校保卫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一律不准私刻公章。开展对外活动时,统一使用校社联印章,自备艺术图章、社旗和其他标志须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社团成员会费等合法渠道。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为校社团联合会和正式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提供一定的基础运行经费。经费由校团委与社团挂靠单位进行统筹。

第三十条  挂靠单位及校社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社团与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协议提供的赞助费用,必须报送挂靠单位及校团委进行审批,赞助合同须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履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由两名社团财务负责人专职(非社团负责人与团支书)管理建账,实行钱账分管制度,每月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质询。校社联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二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若有挪用、私吞、侵占社团经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贫困生(凭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贫困证明)可免收2个社团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退会,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团委划拨学生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校团委、校社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优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挂靠单位须大力支持学生社团的工作,为学生社团选派指导老师,提供活动场地,开展技能培训,组织学年考核,并根据情况给予社团适度的经费支持。各挂靠单位须将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纳入班主任队伍进行统筹管理,进行工作量认定,给予适当的工作指导津贴(一般不得低于班主任津贴标准)。指导老师考核与社团综合评定同步进行,原则上参考指导老师所指导社团的年度评定等级,将指导老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社团的指导老师从考核次月起不予发放指导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退与更换。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承担社团社长、团支书工作满一学年,经考核认定合格,由校团委统一发放聘书;其他社团干部承担社团相关工作满一学年,经考核认定合格,由社团挂靠单位统一发放聘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科技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社团管理办法》(科大党发〔201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