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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章程

湖南科技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

湖南科技大学办学起始于1949年成立的湘北建设学院,湘潭师范学院的前身湘潭师范专科学校在此建立。2003年,湖南科技大学由湘潭工学院与湘潭师范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湖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湘潭工学院创建于1978年,原名湘潭煤炭学院,是原煤炭工业部部属本科院校;1981年更名为湘潭矿业学院,1997年更名为湘潭工学院;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体制。湘潭师范学院创建于1958年,原名湘潭师范专科学校,1985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湘潭师范学院。

湖南科技大学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唯实惟新、至诚致志校训,坚持创新引领、对标一流、特色发展、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创新科大、人文科大、奋进科大、幸福科大建设,着力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学校十四五发展目标及2035年远景目标是:到2025年,学校整体实力稳居省属高校领先行列、接近国内一流大学水平;到2035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科技大学,简称湖南科大;英文译名为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HNUST。学校网址为https://www.hnust.edu.cn

第三条 学校位于湘江新区九华片区,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学校另有昭潭书院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自主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依法与境内外政府、教育、研究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自主确定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及岗位;依法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校内收入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与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严格教学过程监控与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并重,鼓励自由探索,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科研与教学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十五条 学校坚定文化自信自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现有学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十二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可依法设置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快发展国际学生教育,适当发展继续教育,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等其他类型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和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社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直接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议题经党委书记、校长共同商议并充分听取意见后,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湖南省监委派驻湖南科技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接受湖南省监委的直接领导,对湖南省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以及党外人士、离退休人员、校友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般应定期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议题经党委书记、校长共同商议并充分听取意见后,由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年龄在45岁以下的委员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委员产生程序、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遵循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定机构,决定学位及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或调整、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委员产生程序、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遵循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机关、直属单位等)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应召开1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组织设立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应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团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发挥统一战线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

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经学校批准可设置若干系(部、所、室)等基层机构。

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地自主管理,其运行、决策机制按照本章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科学设计与规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承创新、学术交流合作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推荐学院学科专业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教师职称晋升、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制度。

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网络舆情研判、引导和处置,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材出版、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学院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需要还可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基本形式,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学校管理、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地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多种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为人师表,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对教职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建立健全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工资福利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批准聘任或接受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有关活动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和激励学生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努力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通识教育、心理咨询服务、生活服务和就业创业指导。鼓励和支持学生在确保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湖南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各种荣誉职衔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发扬校友爱国、爱校的精神,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增进校友友好往来,团结海内外校友,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六十五条 校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等特点的校友联络组织。各校友联络组织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重视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对学校的多元评价,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地方、行业和企业等社会联系,积极走出去、跑起来,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通过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国际学生教育等形式,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七十一条 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学校鼓励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是社会参与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审议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置理事会。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组建、管理。

第十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务收支基本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安全运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训在单独使用时采用特定的魏碑字体。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标志为象征科技之峰”“以人为本的图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采用圆形图案,以标志为中心,配以与标志同色的外环,外环上半部分标有学校英文全称,下半部分标有毛体字学校中文全称,中英文全称之间以圆点分隔。校徽分正形、负形两种图案,正形图案其标志颜色为学校标准色(天蓝色C/90M/5),负形图案为正形图案反白效果。

校徽正形 校徽负形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名标准字为特定集成毛体字,字体颜色为学校标准色(深蓝色C/100M/80K/10)。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学校标准色(天蓝色C/90M/5)长方形旗帜,旗帜中部偏左上位置标有以白色标准组合的校名与标志,旗帜下方配浅蓝色专用辅助图形。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湖南科技大学校歌》,由湖南科大集体作词、黎晓阳作曲。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18日。

第十二章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审定,经校长签发,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后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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